包括项目申报(承担)人、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第六条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第七条市科技局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承担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第二章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第八条计划项目守信行为主要包括:(一)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申报(承担)人遵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诚信相关规定,(二)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第十条项目申报(承担)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一般失信行为1.项目负责人未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诚信相关规定或项目合同书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等情况,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一般失信行为1.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未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诚信相关规定或项目合同书等约定报告或督促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等情况,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一般失信行为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混乱,4.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其他未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二)严重失信行为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担项目管理服务或第三方服务事项,6.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保密规定,7.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其他未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与管理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存在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市科技局对长期科研诚信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等责任主体予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