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部门《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晋人社厅发〔2022〕15号)要求,规范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健全完善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体系,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朔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7月5号朔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山西省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为建立健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进一步推动集聚发展,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和鼓励各县(市、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按照“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功能定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园区,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经营主体在成功建设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础上,积极申报创建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社会化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按照全市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要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园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匹配度较高,较好满足服务我市企业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较高,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第九条入园企业引进人才,按照《朔州市创新人才发展二十五条(试行)》等人才政策及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第十条符合条件认定为省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助,按《关于印发〈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8号)执行,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发展目标任务,按规定做好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批准认定、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完善园区管理制度,建立产业园议事协调机构,第五章考核评估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综合考核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第十八条考核评估结果运用(一)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6日起实施,由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