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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共青城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 | 2024-05-31
对在我市新注册或新迁入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实际管理规模超1亿元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中自然人募资规模达到门槛并规范运营两年以上的企业,给予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一次性奖励:完成实缴并对外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奖励10万元;完成实缴并对外投资1亿元(含)-2亿元(不含),奖励20万元;完成实缴并对外投资2亿元(含)-5亿元(不含),奖励40万元;5亿元(含)以上奖励60万元,后续出现增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别金额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入驻基金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含员工持股平台)投资共青城市内符合“1+3+3”产业方向的非上市企业,其持有被投企业股权超过1年,经认定,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仅限货币形式),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新注册或新迁入实际管理规模超过5亿元且人员社保缴纳在共青城市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资深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的人才贡献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根据机构管理规模、投资共青城实体企业资金规模及比例、合规运行等指标综合评分分档确定,每家机构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其生态圈企业引进落户我市,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我市产业招商要求的,按照其对引进落户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落户企业为A股上市企业或落户后3年内完成A股上市的,给予该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共青城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此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将租赁用房进行转租转借,在共青城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其实际支付房款的10%予以补贴,分3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享受此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5年内不得将该房产进行出售,经事先申请认定后,按实际承办费用的30%给予承办方补助,每场活动补助不超过30万元,政策扶持对象需承诺自兑现扶持的当年度起十年内不迁出基金小镇,如发生相关情况,需退回已享受奖励或补贴,(二)享受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所列各项资金奖励和补助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助的,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四)本措施扶持政策与上级及本级同类别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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