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沙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19日沙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能力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省级财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方式、补助标准第四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出包括:㈠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第五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粮油单产提升项目资金,设区市级、区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30万元,第三章项目资金分配第六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当年下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任务清单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项目实施,不得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持,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区业务主管局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