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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06-28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州重点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方面的关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前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州内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前期费)、州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奖励的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聚焦项目、突出前期、注重实效、有效监管”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重点项目前期费支持范围包括:(一)州本级项目以及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承担州级事权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二)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纳入国省规划的重大跨县市(含湘西高新区)项目,以及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对全州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三)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和重要事项,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州发改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按照年初集中申报和全年按需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九条州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湘西高新区发改部门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按程序向州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并对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条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资金申请额及支出事项,绩效目标等,第十一条州发改委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查,编制州重点项目前期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州财政局商议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第四章专项资金安排额度与方式第十四条州本级项目以及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承担州级事权的重大项目达到预可研深度的,全额安排前期费;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纳入国省规划的重大跨区域项目,达到预可研深度后按照80%比例安排前期费;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实施的对全州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重大项目,达到预可研深度后按照40%比例安排前期费;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决策安排,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后,对未完全安排资金按照《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州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发改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内控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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