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关于延续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函〔2024〕81号)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可为单位自有员工和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逾期未提交材料视为放弃,一、申领条件1.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及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裁员率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4.“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3.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自有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包单位上年度外包费用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收取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管理费等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等,三、返还标准返还比例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将视同为放弃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