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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丹县人民政府 | 2024-03-2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单位),第四条全县取水单位的年度水资源预算总量不得超过全县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二章预算程序第六条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的取水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水务局提出下一年度的水资源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县水务局提交全灌区生态用水预算申请,由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提交灌区水管单位,分析审核汇总后向县水务局提交全灌区年度水资源预算申请,工业取水单位根据下年度生产计划、取用水情况直接向县水务局提交预算申请,第八条县水务局对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水量核算完成后,第十三条各取水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生态取水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由灌区水管单位统一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由灌区水管单位统一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和公共供水保障单位直接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单位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县水务局对全县各行业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终决算,第十七条县水务局、相关部门和各取水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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