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单位:《博白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附件:博白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博白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收收益的管理,确保入市集体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合理分配,入市集体收益属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产生的监事会作为监督入市集体收益管理、使用与分配的机构,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博白县行政区域内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第二章收益分配第六条入市集体收益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七条下列人员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八条在入市民主决议表决后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入市民主决议表决前去世的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第九条不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籍在该经济组织的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辅助账户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辅助账户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管理,第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进行投资、使用、分配时,第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村以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通过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