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东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东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2024年8月13日东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9号)、《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第三条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单位建立东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联合会商机制,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相关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企业的注册登记等工作,市投资促进局参与开展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企业招引服务等工作,第二章试点条件第四条试点基金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规定,试点基金企业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第五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企业应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要求,并按照现行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第八条试点基金企业可依法依规投资以下范围:(一)非上市公司股权,第十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第十六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