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驾培机构预付费经营活动,第四条【工作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驾培机构预付费经营活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驾培机构预付费经营活动监管工作,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驾培机构预付费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签订合同】驾培机构应当参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备案要求】驾培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办法》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进行备案,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驾培机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存管专用账户,存管银行将预收资金按照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存管比例留在存管账户中作为存管资金,第九条【资金存管】建立驾培机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三条【存管银行】存管银行负责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及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规定,为驾培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驾培机构和学员存管服务费用,第十四条【信息安全】有关部门、驾培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预付费经营活动的驾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