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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宁县人民政府 | 2024-06-06
附件1:“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申请书.doc附件2:“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产品包装备案表.doc中宁县人民政府2024年6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商标信誉,商标注册人授权中宁枸杞产业协会对证明商标使用资格进行前置核查,中宁枸杞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商标核查单位)为该证明商标管理使用资格核查机构,监督引导商标被许可人正确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三条“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应坚持以地定产、以产核标的原则,第二章证明商标使用审批第四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原料生产地域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申请人须按照《“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商标核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审批代办窗口递交上传以下资料:---《“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份,第三章证明商标申请使用管理第七条商标核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八条商标被许可人应当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商标核查单位提出延续使用申请,商标注册人每年5月30日前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名录,第十条商标被许可人应当在干果、锁鲜等枸杞产品包装物醒目位置规范印制“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自有注册商标,第十一条商标被许可人严格执行证明商标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商标核查单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应严格遵照《“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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