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力度和服务供给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长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暂行)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