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6月12日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第二章征收第五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征收,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地上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为征收比例,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地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需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执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执收部门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工程项目,第十五条执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在职能范围内向执收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政策和信息,附件:1.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核准书2.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