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进行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整改要求情况,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第十五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监察,并要求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调查询问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或者不配合调查的,应当一次性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或者书面说明,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违规用能或者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二)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有权申请回避,(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