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文旅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清水河县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清水河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信用监管相关的活动,第四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清水河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第六条清水河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评价模型按照总分1000分,确定清水河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第三章信用监管第八条县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第十一条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级大数据管理部门、市级信用主管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市级部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县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