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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223万宁市大茂至长丰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 2024-07-24
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茂镇群乐村委会林宅村民小组,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大茂镇群乐村委会林宅村民小组,长丰镇长丰村委会第一、二经济社等集体所有土地4.4599公顷(66.9亩),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42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30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51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8656元/亩,(二)青苗补偿标准按《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规字〔2024〕3号)规定执行.(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规字〔2024〕3号)规定执行,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规字〔2022〕1号)的规定执行,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8月1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大茂镇政府(联系人:潘声锋,七、其他事项(一)本公告在万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8月14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万宁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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