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定南县老城镇老城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五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文物部门负责对客家古城景区内的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可以向老城镇人民政府建议列入保护名录,由老城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消防、规划、建设、文化部门制定相应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第九条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需修缮的,第十条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文物部门制定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修缮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老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城保护相关规划逐步依法实施降层、改造或者拆除,第三章合理利用第二十三条老城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城合理利用,由老城镇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利用要求提出调整用途方案,第二十四条老城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相关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特征,第二十六条鼓励利用传统民居展示古城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不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图集等要求的建设活动的,由老城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