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产研院”)、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泰州产研院”)合作的各类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一条重大项目适用范围为海陵区与江苏产研院、泰州产研院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合作资金由江苏产研院、泰州产研院、海陵区级资金按1:1:1比例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段拨付,并各自明确资金拨付主体、项目组织和管理的执行主体、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第五条研发合作资金的实际出资方是资金的拨付主体,由项目资金拨付主体和项目公司签署研发合作协议,第七条项目公司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产研院公司”)、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产研院公司”)、国有公司与项目团队、其他参与方共同另行出资组建,海陵区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累计支持的研发合作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3,第十二条项目公司须加强研发合作资金管理,项目公司在项目研发合作期内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资金拨付主体实际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的转化方式,(二)资金返还:指项目公司向资金拨付主体返还研发合作资金,第十四条研发合作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团队与区政府协商确定,第十五条项目研发合作资金的股权转化遵循以下原则:(一)转化的股权比例按照应转化的研发合作资金本息(利息为股权转化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项目公司股权融资后估值中所占比例计算,资金拨付主体关联方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