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和督促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全部矿山企业签署《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各市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和《2022—2024年创建绿色矿山台帐》报省工作专班,各地区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由市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定,市、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面总结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设经验,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可将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急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支持,矿山企业未按《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建设日常工作、绿色矿山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及建设工作目标,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要求,省工作专班将不定期派出工作组对各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