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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城区人民政府 | 2024-05-30
由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分批次向自治区高新技术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认定办)推荐上报,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至自治区认定办,由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及实地检查,材料审查主要查企业申请认定材料是否合规并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自治区认定办对盟市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11.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1-10)、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机构要求及相关事宜1.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要与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数据一致,五、相关工作要求1.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3.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治区认定办如在抽查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有不合格的,自治区认定办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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