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81号文件有效性:有效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7月9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