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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6-27
甬委金办〔2024〕42号文件有效性:有效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现将《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中共宁波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2024年6月27日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23〕79号)文件精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绩效导向、市县联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对当年实际投资本市非上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投资1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生态圈企业招引中起到的主要推动作用需经落户市级或区(县、市)有关部门认定,或利润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产品独立核算),将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市级部分按80%的比例奖励给基金所在区(县、市)政府,其中对投资本市企业1亿元(含)以上的拨付比例最高可上浮至100%,并在宁波证监局等单位监督管理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的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注册地区(县、市)政府,第十四条市委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计算口径为“股权投资机构实际投资宁波区域非上市企业投资额×(1-股权投资机构中宁波市内国有机构的出资份额占比×约定的返投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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