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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中市商务局 | 2024-07-05
晋中市商务局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2024年7月2日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一条报废车置换,拟申请二手车置换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所在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由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牵头受理属地(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准)申请材料,第三章补贴发放和管理第七条符合报废车置换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市、县财政按6:2:1:1比例共担,符合二手车置换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2:1:1比例共担,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补贴发放确认,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审核情况及时报送市商务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废车置换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县(区、市、开发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各县(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手车置换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县(区、市、开发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二手车置换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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