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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东方市新型产业用地(100100)发展的意见(试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 2024-07-09
新型产业用地的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及达产要求具体以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准入协议)为准,(二)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开发主体应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准入协议后,土地出让起始价应根据建筑功能配比、实际出让年限等因素确定:(一)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90%以上(含90%)、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以下(含10%),(二)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90%(不含90%)、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20%(含20%),(三)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80%(不含80%)、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30%(含30%),分割转让比例及产业用房买受方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开发主体约定,其产业用房可按不超过项目范围内产业用房总计容面积的70%进行分割转让,开发主体最终自持产业用房及不可分割的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新型产业用地的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准入协议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七、履约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是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监管主体,开发主体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准入协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准入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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