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各镇、街道等属地对在本辖区内游客自发集聚形成的无经营管理主体的帐篷露营聚集区基础上进行规范设立的帐篷露营场所,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应在帐篷露营地设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街道等属地报备,镇、街道等属地负责根据辖区内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报备情况,由镇、街道等属地在本辖区内游客自发集聚形成的无经营管理主体的帐篷露营聚集区基础上规范设立的帐篷露营地,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应严格落实森林防火、野外用火等要求和规定,经营管理主体应加强明火管理,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与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第八条帐篷露营地应参照《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要求(DB11/T473-2022)》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做好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和政策研究制定、宣传引导、协调对接等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等属地做好帐篷露营地森林防火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帐篷露营地的交通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镇、街道等属地和运营管理主体设立帐篷露营地、制定管理规定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联合监管,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工作专班成员单位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为统筹做好全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和督促镇、街道等属地及帐篷露营地经营管理主体落实各项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