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扶持措施如下: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入驻软件园双创新城1号及2号楼海洋经济科创高地的海洋领域相关企业,对入驻海洋经济科创高地的企业,自承租之日起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按照评估价的60%予以收取,自承租之日起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按照评估价的80%予以收取,自承租之日起租金按照评估价的90%予以收取,对于入驻高地的企业,对于入驻高地的企业、平台和科研院所,支持入驻企业落地海洋领域应用场景,推动入驻企业优先参与各类涉海场景应用项目,入驻高地的以下企业,纳入“服务企业直通车”名录:(一)入驻高地2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若入驻高地2年后,(二)入驻高地2年内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若入驻高地2年后,项目扶持、成果转化支持、项目转化中心由区发改局牵头落实,第十五条海洋经济科创高地企业入驻条件,《鼓楼区建设海洋经济科创高地扶持措施》(鼓发改综〔2023〕83号)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