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第二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信用风险分类评定和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的活动,第三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本辖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工作,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限于商标代理机构,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做好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工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采集相关信息,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A类:(一)变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项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B类:(一)变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事项未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信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信用风险类别判定为D类:(一)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的,第四章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时,第五章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将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文件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