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同意引进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优先引进:投资主体是中国500强、民企500强、行业龙头、独角兽、瞪羚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中央企业,上市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投资主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实验室,属于国家、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项目要在3年内成为“四上企业”,重点关注项目的现代化、成长性与带动力,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资规局对项目的土地利用效率提出评估性意见,监管企业按照环评组织生产经营等,可根据企业市场行情与区域竞争态势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商洽,在生产要素、产品订单或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缴费人须到税务局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