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企业可视其出租资产情况收取不低于出租资产一个月租金的承租保证金,第八条资产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制定招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如现状、地址、面积、规划用途等)、租赁原因、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递增幅度、租金收缴办法、招租方式等内容,招租方案必须严格按照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二)企业资产租赁由企业经理层(监事列席)研究决定招租方案,是指企业资产租赁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报刊媒体、本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栏、拟出租实物资产现场等渠道发布招租公告,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租赁标的情况确定租赁底价、租赁信息公告期:(一)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监管企业应对本部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制度建设和租赁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及定期检查,第二十九条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底价、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评估、进场公开招租、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等程序,第三十二条各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