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圃镇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对象:黄圃镇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噪声、化学品、高温、粉尘、放射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且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注册、申报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选择申报类型,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产品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信息,二、时间要求:2024年8月31日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纳入征信管理,咨询电话:中山市卫生健康局黄圃分局:28103652特此通告,选择申报类型,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产品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