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范围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工业节水型企业及工业节水型园区(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单位),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的培育机制,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培育为支撑,第四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申报与监管,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六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具备培育条件、有提升潜力、创建意愿强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一条工业节水型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及工业节水型园区条件,公布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具体办法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制定实施),结合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分别不得超过10项,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最高奖励50万元,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政策,附件: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4.工业节水型企业评价要求附件5.工业节水型园区评价要求附件6.绿色制造单位动态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