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危旧房改造综合协调及相应建设管理工作,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危旧房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辖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普查、督促治理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改造,第八条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主筹资实施,第十二条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原则上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第十三条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产权手续不全的,第十六条多产权人的城镇危旧房需经不低于90%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表决同意改造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意愿征求、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改造协议签订、报建报批、工程建设(工程设计)等具体工作,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危旧房改造项目方案设计,多产权人的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设计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指导工作,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经各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并充分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意见,第十九条项目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经不低于90%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表决同意后,第二十二条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依法完成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