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十六条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投资概算深度)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与项目建议书批复不一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全部审批完成后,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四条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未落实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