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村级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报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3.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定期协调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盖县级妇联、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公章,4.地州市妇联收集汇总患病妇女申报名单、人数以及信息核实情况,将本地区申报人员信息上报至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5.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汇总、复核申报人员信息,将救助申报人数上报至全国妇联,7.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按照执行协议,认真填报救助对象情况汇总表,报送全国妇联.8.全国妇联在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拔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9.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领取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级妇联保存,每年一次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