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第十一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不同街道、区域、建(构)筑物的城市容貌要求制定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四)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诚信管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