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对《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附件: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6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设立,向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给予代偿补偿的专项资金,再担保集团根据国家融担基金各类再担保业务授信规模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结余情况,第四条再担保集团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备案业务实行年度授信管理,(二)国家融担基金三级风险分担业务模式中,(四)符合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集团风险分担的业务要求,第三章代偿补偿规则第七条代偿补偿应按以下规则执行:(一)风险补偿资金只对国家融担基金确定的业务提供代偿补偿,第四章申报及备案第八条申请代偿补偿分担应按以下程序执行:(一)融资担保机构可将签订协议后符合条件的出保业务向再担保集团申请备案,(二)再担保集团按照内部规定及国家融担基金的要求对申报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再担保集团根据国家融担基金不同类型再担保业务模式进行风险分担,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金公司、再担保集团具体职责如下:(一)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对财金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四)再担保集团每年应将上一年度业务执行情况及代偿补偿追回款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