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功能分类,在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提高便捷性,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测定范围、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操作说明及校验等内容,做到标准内容衔接、体系协调、格式规范,内容科学合理,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推荐性标准,应当提交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发布文件等材料,提升生态环境标准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与其配套的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可以同步开展评估,评估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合理性,重点评估标准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重点评估标准规定内容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对标准内容提供技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