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及其收取、管理、使用、监督等,制定课后托管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第三章经费来源与标准第十三条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第十五条由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收费按照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经费使用与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等情况报县教科局同意后方可收费,(三)各学校课后服务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前将学期课后服务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报送县教科局审核,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对教师开展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管,严禁学校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在学期初并长期向学生、家长、社会主动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安全措施、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财政补助、减免政策、经费开支情况、政策文件、投诉监督电话等,将本学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收费项目、标准、收支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学校课后服务经费计划、收取、公示、支出等工作,县教科局适时对各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