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调整、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编制报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审计等工作,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突出、污染防治任务量的市(特区、区)按照权重安排奖补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市(特区、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以及市级相关单位根据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绩效目标等项目相关材料,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资金建议方案,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调整项目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缴回,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