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财资环〔2024〕2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我市研究制定了《滨州市市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月日滨州市市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级林业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林业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市级林业资金本级项目储备,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四条市级林业资金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五条市级林业资金安排项目应做到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第十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问题整改和应用机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强化资金统筹,第二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级林业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林业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