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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屯留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留区人民政府 | 2024-05-31
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屯留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长治市屯留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区农村自建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1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7号)、《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本办法中,涵盖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第九条新申请宅基地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以户为单位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编制限额以下农村自建房通用设计图集,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供农村村民免费使用,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无需提供),建房人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建房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房户分别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规划认可和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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