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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2-04-20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以及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保障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对于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对于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引导会计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附件: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会计人员申报职称评价,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或密切相近专业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1.从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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