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第十六条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第二十三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第二十六条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部门备案,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第三十二条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第三十九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第四十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第四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