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二、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三、补贴条件(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四、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五、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得与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叠加享受,(二)就业困难人员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规定明确对象并经人社部门进行认定,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五)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