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进行设置的,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同时依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城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有关设计标准、配电方案、节能措施、智能控制等方面提出意见,其景观照明设计方案须征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意见,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设施管理人负责运行和维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景观照明设施信息安全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同意,并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并立即通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