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保护“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证“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保证“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照“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种植生产的产品,第三条“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原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88号批准保护的范围,第五条县政府统一领导“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合江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用以识别产品产地来源,第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二)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第十五条对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