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馈《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拟将《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修改如下:将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一部分“2.新引进的研发机构,生产基地要设在咸宁,并在咸宁注册新公司或者咸宁企业因研发及招引人才需要,需在武汉设立研发机构,”修改为:“2.新引进的研发机构,生产基地要设在咸宁,将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二部分“3.按照“研发在武汉,加速在咸宁”模式,入驻项目必须在咸宁注册落地或者把入园的研发机构作为子公司独立在咸宁注册,”修改为:3.按照“研发在武汉,加速在咸宁”模式,入驻项目必须在咸宁落地,现征求各有关企业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于5月28日(星期二)18:00前向我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