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本级政府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专司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的直属企业及其所辖储粮单位,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支持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用粮食储存新技术、新设备,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储备库存,第三十九条各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保管、轮换等费用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商定,第四十条地方政府储备粮的保管、轮换等费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的标准和拨付方式,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对地方政府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时,(四)发现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存在生产安全、储粮安全问题,第四十八条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