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指导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十条除《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外,同时在规划地块的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告,第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符合上述条件,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