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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的通知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2024-05-21
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机制,我局制定了《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5月21日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的评估机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由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以下原则选定承担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第六条承担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三)对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中获悉的相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四)事后专家评价(15%):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案与实施达成度、投入产出效益、组织与管理工作、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等指标,(三)事后专家评价:由5-7名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专家在活动结束后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四)部门评价:由评估工作组联合部门对各活动承办单位参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有关工作进行评价,总分90分(含)以上至95分(不含)以下的评为二等奖,总分80分(含)以上至90分(不含)以下的评为三等奖,(二)奖励标准:参照《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申请指南中“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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